服务宗旨:顾客至上
服务理念:热情、快捷、专业
服务承诺:中心城市24小时内服务到位,边远地区预约服务
产品 | 整机保修期 | 主要零部件保修期 | 主要零部件 | 备注 |
燃气热水器 | 1年 | 1年 | 主控器、热交换器、点火器、比例阀 | |
电热水器 | 1年 | 1年 | 加热管、控制器 | |
消毒柜 | 1年 | 1年 | ||
抽油烟机 | 1年 | 3年 | 电机 | |
灶具 | 1年 | 1年 | 点火总成 |
退换机政策:
1.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用户购机后如产品出现性能故障,7日内可以选择退机、换机或修理,15日内可以选择换机或修理。当消费者提出退换货申请时,由服务商鉴定消费者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三包规定中的退换条件。符合退换条件的,由服务商出鉴定单,销售商负责给用户办理退换货;不符合的,由服务商负责维修处理。
2.对于符合退机条件的,销售商可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收取产品折旧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新三包”有关规定执行。
3.产品换货后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并在发票上注明。
免费保修规定:
1.产品保修期从购机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保修期内,用户持有效保修凭证方可获免费保修待遇。
2.用户持保修凭证要求提供维修服务时,不得以用户未及时投保为由,拒绝维修或在保修期内收取维修费用。
3.对于降价销售的商品机(以发票为准)不退不换,降价部位和外观不予保修,只对性能故障承担保修责任。
4.若用户提出需要二次移机的,按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为30元/次(不含运输费))。
5.对于移机中需要另外增加材料的(如:用户产品购买时的价格不含该材料),则将收取相应材料费用。
不属于保修情况:
1.按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十七条的规定,即使产品在保修期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保修范围: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雷击、雨淋、自然灾害等)。
6)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不符合保修条件需收取费用的,须在保修卡及收费凭证上注明不符合保修条件原因,并由用户签名认可。
2.以下情况在三包有效期内概不提供免费修理、换货、退货:
1)无法出示购货发票或者购物凭证或保修凭证,或保修凭证上与所维修产品的型号、机身编号不符或涂改的。
2)在指定维修服务站点以外场所,进行修理或拆动、改装引起的故障和损坏。
3)未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异物进入而造成的故障和损坏。
4)非本公司所制造的产品而引起的故障。
5)消费者购买后,由于跌落、移动、运输等非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故障和损坏。
6)一般家庭使用以外的使用场合以及恶劣条件(油烟、灰尘、受潮、直射阳光等)下使用产生的故障。
7)由于雷击、火灾、水灾、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及异常电压、公害、化学物质的侵蚀和战争因素而造成的故障和损坏。
保修期外以及三包期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收费问题:
1.整机超过保修期或三包期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产品,维修服务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超出保修范围的产品均需收取检修费和配件费,远程(单程超过20公里)服务的收取交通费,交通费收取方法:按单程1元/公里计算,不超过1.5元/公里。
2)整机超过三包有效期,但主要部件仍在三包有效期(如电机)内,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的,不收取配件费、检修费。主要部件和非主要部件同时损坏的,不收取检修费,主要部件不收取配件费,非主要部件收取配件费。
2.维修后的保修期
超过保修期的机器维修后的保修期,按国家新三包规定执行,超过保修期的产品维修后,应保证修理后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如在30日内再次出现故障(不论何种故障),二次维修均不得收取检修费用。属于同一部件故障,更换同一部件不收取配件费用,属于不同部件故障的,不同部故障配件需收取配件费用。
3.维修更换后的部件保修期
1)单位价值小于30元的普通部件:对于所有前锋厨卫产品,超过保修期的产品维修后,其普通部件保修期为30天。
2)单位价值大于30元(含30元)的部件:整机超过保修期后,维修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保修期为3个月,保修期从主要部件更换之日开始计算。在3个月内主要部件再次出现故障的,服务商不得收取检修费和更换该主要部件的配件费用。
用户投保事项:
1.用户凭购机发票及保修单,可到销售点/保修点办理保修手续。各保修单位应认真填写保修单各项内容,核对各项内容无误后,加盖保修单位保修章。
2.办理用户投保手续不得收取用户任何费用。
其他:
1. 释义
1)有效保修凭证:
对已投保用户,有效保修凭证为保修单;对未投保用户,有效保修凭证为正规购机发票及保修单。
无有效保修凭证时,按照整机出厂日期延后3个月起计算保修期。
2)部件:指单个零件或多个单一零件的组成体。
3)整机保修:指构成一台完整机器的所有零部件保修(含随机所配的附件、灯泡,但不含包装体、说明书、保修卡)。
4)商用:指将机器用于经营场所或作为盈利目的使用。
5)工程机:指一个客户购机类型产品数量较多,数量5台以上。
2.严禁销售商补开发票(补开收据无效),对于明显属于保修期外而补开成保内的,不予保修。对于补开发票有异议的,由保修单位核定后酌情处理。
3.附件及赠品的服务:
1)所有附件均属于整机一部分,其保修参照整机政策执行。
2)属于甲方的小礼品、小赠品的保修政策按照该礼品、赠品的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关于家用转商用、工程机的保修政策: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不适用消法。
2.家用机器转商用机的保修政策:购买者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有约定的,按销售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从09年1月1日起,保修期为6个月(从购机之日起计算)。
3.工程机的保修期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如果“销售单位”自行承诺的保修期超过公司规定的,“销售单位”须另行支付售后服务费。
4.特殊地区的保修按牵手电器的决定执行,另行单独通知。
5.工程机验收前,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销售单位”承担,如:“安装、调试 ”等费用。
6.工程机验收后,其售后服务由牵手电器承担。
7.特殊情况下,由总部协调“销售单位”、“保修单位”协商解决。